关于第4286036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2860366

阅读:138994 2025-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丹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42860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耐克公司为著名篮球运动员勒布朗詹姆斯打造了个人专属标志,该标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争…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丹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42860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耐克公司为著名篮球运动员勒布朗詹姆斯打造了个人专属标志,该标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完成创作并公开发表。申请人通过受让取得著作权。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注册为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摹仿抄袭申请人作品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有关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被申请人使用有关商标的网页;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或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人品牌介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产品目录;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于2010年10月8日创作,于2010年11月25日发表,于2015年5月20日在中国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03777号),2015年6月18日申请人受让该著作权并于2015年8月25日登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的美术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03777号)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该标志作品的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表明,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知晓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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