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工品牛 75465721

阅读:101255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65721号“工品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65721号“工品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比重计;磁铁;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8008号、第21734665号“公牛”、第34495443号“公牛及图”、第56665389号“公牛小白”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发光二极管(LED);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5721号“工品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工品牛 754657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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