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韵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33132号“林福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林福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3570号“六福”商标,第30839727号、第40882838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室外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寄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因汉字有从右至左的认读方式,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亦可被认读为“六福林”,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3132号“林福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