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蒙顶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益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6109号“MOUN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25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该商标继续有效,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