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8521号“RASOL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SOLVE G1808521

阅读:137315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REVOLUTION MEDICIN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8521号“RASOL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第17262488、10716217号、…

  申请人:REVOLUTION MEDICIN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8521号“RASOL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第17262488、10716217号、第42类国际注册第1687510号、第44类国际注册第16875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词典释义、简介、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42、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8521号“RASOL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SOLVE G18085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9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