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炎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赢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55898号“O 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9218号“猩音乐”商标、第24959391号“猩便利”商标、第26132875号“猩零售”商标、第26250980号“猩便利”商标、第33532737号“猩猩”商标、第58493193号“猩回收”商标、第62665123号、第67119208号“猩分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0833822号“O猩”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认定与“猩便利”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