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伟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59924号“智产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