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359871号“韦伯光迅 WEBRAVE 光耀征程 迅达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韦伯光迅 WEBRAVE 光耀征程 迅达未来及图 80359871

阅读:47327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韦伯光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59871号“韦伯光迅 WEBRAVE 光耀征程 迅达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82827号“班度科技 PENDU及图”商标、第17…

  申请人:河北韦伯光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59871号“韦伯光迅 WEBRAVE 光耀征程 迅达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82827号“班度科技 PENDU及图”商标、第17201462号图形商标、第48549034号“班度科技 PEND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吊销,引证商标二不会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韦”、“迅”文字字形是经过艺术化处理设计而来,并且“韦”、“迅”是人们非常熟悉和常见的字,根本不会使公众或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即使被吊销,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韦”、“迅”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及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第80359871号“韦伯光迅 WEBRAVE 光耀征程 迅达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韦伯光迅 WEBRAVE 光耀征程 迅达未来及图 803598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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