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CTURA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00625H号“VEC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服务限定申请,限定后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26395号、第G1652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G1054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对复审服务进行了限定,当前的复审服务为“为他人研发新产品;医学研究;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药物开发服务;药物制剂和/或配方制剂”。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有关计算机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机械研究;材料试验”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限定后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