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优途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鑫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85905号“优途装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95898号、第38050537号、第12052948号、第795584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相同的汉字“优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