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48870号“HEIDIDORF MAIENFELD SWITZERLAND THE ORIGI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IDIDORF MAIENFELD SWITZERLAND THE ORIGINAL及图 G1648870

阅读:86556 2025-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HEIDIDORF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8870号“HEIDIDORF MAIENFELD SWITZERLAND THE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已经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并且…

  申请人:HEIDIDORF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8870号“HEIDIDORF MAIENFELD SWITZERLAND THE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已经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并且已获得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类别上注册的书面授权文件,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9、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中关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的介绍、在先案件裁定、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类别上在中国注册的授权书复印件及其翻译件、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类别上在中国注册的声明书公证认证件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瑞士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授权文件等内容,承诺仅在源自瑞士的产品或服务中使用申请商标,并在全球范围内遵守瑞士法律规定的相关标识的使用条件下,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即可视为经瑞士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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