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巨罟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51788号“葡萄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有其创意来源。经查询,在第35类服务上,已有多件含有“葡萄”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68081248号“葡萄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认定,前述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如不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