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学城(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控智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35191号“埔数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埔数转”是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缩写,申请人作为建设运营“埔数转”所代表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具备注册本商标的唯一资格。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得到了大众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产生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埔数转”,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