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元色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84925号“视界房产交易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88677号、第54682437号、第12336544号、第81580444号、第35604178号、第22813758号、第30826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投入大量资源推广,积累了众多忠实客户,已在行业内树立起品牌形象。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视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