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瑞克瑞娜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04300号“RICO R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6521号图形商标、第15505906号图形商标、第20444159号图形商标、第38643823号“RR RAWSON'S RETREAT及图”商标、第35190661号“RR RAWSON'S RETREAT及图”商标、第25227235A号“R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