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贵茶(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对第58197978号“抱龙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商标列表、企业信息、“抱龙镇”和“抱龙丸”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企业发展所需,具有实际使用目的,不具有恶意,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合作协议、产品介绍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辅助”等服务上。
2、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