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38379号“小药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药朵 55738379

阅读:22245 2025-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小药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为了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55738379号“小药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人:河南小药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为了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55738379号“小药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其注册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善意,无任何恶意性。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无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关于知名度及使用的证据,仅仅简单阐述了其所谓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注册之前其名下“小药朵”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中药成药;贴剂;外科敷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我局对其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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