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胤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海律诚(陕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宏远正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聚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02957号《关于第49314508号“HYB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80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23449049号“HTB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系案外人河南允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针对相对条款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属于主体不适格,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HYBW”为环氧丙烷的首字母缩写,环氧丙烷作为主要的基础化学原料。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产品的主要原料,不具备商标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449049号“HTB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环氧丙烷与聚醚多元醇的简介;2、“HYBW”被作为产品型号、通用名称使用的证据;3、引证商标信息;4、被申请人对外宣传手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HY”是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字号“宏远”的首字母缩写。被申请人主要经营销售的产品就是绝热绝冷保温材料。“BW”是保温的首字母缩写,“HYBW”的含义是宏远保温,是被申请人所生产销售的保温材料的品牌名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和HYBW型号保温材料情况说明;专利证书、荣誉;合同;有关申请人诉讼的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锅炉隔热材料;建筑防潮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织物;绝缘漆;非建筑物用隔热耐火材料;隔热耐火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矿渣棉;绝缘涂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河南允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其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当前为河南允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之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引证商标权利人为河南允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引用该商标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体不适格,据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HYBW”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为通用名称或为核定商品的原材料等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明确的理由及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