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桃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58092号“BA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与造型独特,与申请人名下的已注册商标、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87509号“BADMARKET”商标、第9166765号“BC-MARKET”商标、第68962743号“TBA GLOB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待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申请结果和引证商标二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结果。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且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BADMARKET”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互联网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为推广他人的网站进行搜索引擎优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互联网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为推广他人的网站进行搜索引擎优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