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416997号“KAY A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Y ALI 75416997

阅读:113561 2025-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秀黛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16997号“KAY A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134792号“KAC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我局引证的第491…

  申请人:秀黛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16997号“KAY A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134792号“KAC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我局引证的第49156697号“卡娅莉 KAY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我局所引证的第37864181号“NEWKAY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4744901号“KAYA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在盘式蚊香等商品上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无效宣告及撤销,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盘式蚊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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