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京品玉质JINGPINYUZHI及图 75319654

阅读:68229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京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京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19654号“京品玉质JINGPINYUZ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京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京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19654号“京品玉质JINGPINYUZ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品玉质JINGPINYUZH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商业信息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87172号、第21649391号“京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录入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73013号“京品追溯”商标,第47714244号“京品嗨选”商标,第41058630号“京品无忧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京品”,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9654号“京品玉质JINGPINYUZ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京品玉质JINGPINYUZHI及图 753196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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