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傲思缘起(上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傲思缘起(上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63066号“UNOBON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OBONGO”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83723号“UN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UNO”,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3066号“UNOBONG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