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手作幸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5722号《关于第58548025号“阿嬷手作幸村 Ah Ma Hand ma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1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9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第37823870号“阿嬷手作幸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准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审查认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