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义鹏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斐登巴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1576044号“FR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初审公告于2025年3月13日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