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017220号“SI Analytic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I Analytics G1017220

阅读:164441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德与施瓦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XYLEM Analytics Germ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17220号“SI Analyt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德与施瓦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XYLEM Analytics Germ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17220号“SI Analyt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212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XYLEM Analytics Germany GmbH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0年12月05日至2023年12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XYLEM Analytics Germany GmbH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罗德与施瓦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2月05日至2023年12月0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为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已在同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知名的水务技术提供商,将复审商标广泛使用并做了大量宣传推广,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公开商业使用。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存在明显恶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官网简介;2、被申请人与赛莱默(香港)有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及翻译件;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检索信息;4、宣传册;5、产品实物、包装图片;6、展会宣传海报及展会图片;7、订单、合同;8、产品实物图、仪器维修单;9、明确涉及商标简称的报关单;10、明确涉及型号的目录、报关单、合同/订单;11、相关展会展位租赁合同、发票;12、相关展会展位装修合同、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复审答辩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在第9类“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上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知,被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赛莱默(香港)有限公司、Xylem Analytics Germany Sales GmbH &Co.KG为关联企业。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官网简介、证据2关系证明文件、证据3关联公司企业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宣传册、证据5产品实物及包装图片、证据6展会宣传海报及展会图片为单方证据,且并没有具体的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的订单、合同在无有效发票等其他商业流通票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8中的产品实物图为未显示真实有效形成时间的图片自制证据,证据8中的仪器维修单为单方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或商品;证据9、10中的报关单显示境外发货人为Xylem Analytics Germany Sales GmbH &Co.KG,境内收货人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而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前述报关单中的发货人与收货人为关联企业,不排除属于内部交易行为,并且,前述两家公司交易后,本案再无其他有关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所产生的相关证据,证据10中虽有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与案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订单,但无有效发票等其他商业流通票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实际的履行情况,且证据9、10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中;证据11、12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故结合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017220号“SI Analytic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I Analytics G10172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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