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92734号“CENTILL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NTILLION 78892734

阅读:118690 2025-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盛泰利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92734号“CENTIL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85683号“CENTI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97314号“CENTR…

  申请人:盛泰利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92734号“CENTIL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85683号“CENTI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97314号“CENTRI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光学器械和仪器;非医用诊断设备;生物芯片传感器;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过程控制软件;理论化学结构设计用软件;遗传算法即用于解决基于自然选择优化问题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反应器;科学用核酸测序仪”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过程控制软件;理论化学结构设计用软件;遗传算法即用于解决基于自然选择优化问题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8892734号“CENTILL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NTILLION 788927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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