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咸新区茯茶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81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了新的管理规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形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注册申请阶段我局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一条所述商品与该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不一致;“产品(或服务项目)”未明确到底是商品还是服务;使用管理规则未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中集体成员名单与其单独提交的集体成员名单不一致。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具体如下:1、第一条所述“茶、茶饮料”商品与申请商标(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一致;2、“产品(或服务项目)”已明确为“产品”;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加盖公章;4、申请人复审中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中集体成员名单与其单独提交的集体成员名单一致。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