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波贵妈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45273号“HAHA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45249号“HAHA BABY”商标、第29944345号“汉莎宝贝 HASABABY”商标、第29950826号“汉莎宝贝 HASA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异议、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毡;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毡;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