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昶坤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贯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25374号“昶坤希体育 ETERNAL SUN AND 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4064号“图形”商标、第63767020号“图形”商标、第9926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主要识别、图形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2512;腰带”这一商品,仅针对“运动服;服装;运动鞋;高尔夫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高尔夫球帽;帽;袜;手套(服装)”这部分商品申请复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61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相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运动服;服装;运动鞋;高尔夫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高尔夫球帽;帽;袜;手套(服装)”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运动服;高尔夫球帽;高尔夫球鞋;运动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腰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