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刀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51979362号“羊皮卷迎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397号“迎宾及图”商标、第3401556号“迎宾”商标、第3290552号“迎宾宴”商标、第6049160号“迎宾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迎宾酒”是申请人关联企业“贵州迎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先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即是涉酒企业,应知(明知)申请人公司董事长梁明锋是中国白酒协会聘任的白酒专家、梁明锋先生旗下公司共有两大品牌“国威、迎宾”系列,被申请人明知以上事实,还故意注册争议商标,实属不当。被申请人涉嫌不宜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严重干扰商标注册序,破坏市场法制环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证书;
2、相关领导视察参观照片;
3、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重视商业信用,自觉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合法经营主体,并未违背任何法条。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及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于2017 年 03 月 03 日起就开始注册“羊皮卷”标识,为原创标识,并非抄袭及复制行为。争议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经过答辩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检测报告;2、产品照片;3、荣誉证书;4、京东平台销售信息;5、参展信息;6、京东平台销售信息;7、销售发票;8、宣传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进行比对。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但因申请人未阐述具体理由,故我局对于该条款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