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62437号“英雄劲YINGXIONGJ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雄劲YINGXIONGJIN 44662437

阅读:116352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国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米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44662437号“英雄劲YINGXIONGJ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1693号“劲•JING及…

  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国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米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44662437号“英雄劲YINGXIONGJ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商标、第5005334号“劲”商标、第1599515号“劲酒及图”商标、第1723154号“劲牌”商标、第5665103号“劲牌及图”商标、第13968195号“劲牌及图”商标、第8170149号“劲韵”商标、第28701320号“小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创意来源;2、“劲•JING及图”知名度受保护证据;3、所获荣誉;4、商标授权及关联公司企业执照;5、经销合同及发票;6、天猫、京东等网店的销售情况;7、广告合同及发票;8、参加糖酒会合同发票及图片;9、宣传材料及视频;10、参加活动材料;11、宣传报道;12、申请人维权证据、纳税及审计报告、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及外观设计证书;13、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被申请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 葡萄酒; 烈酒(饮料); 白兰地; 威士忌;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米酒; 白酒; 黄酒; 食用酒精商品上。2022年8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六区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依集尚有限公司,2022年9月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氧有限公司,2023年8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由中氧有限公司转让至安徽国酿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黄酒、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英雄劲YINGXIONGJIN”与申请人字号“劲牌”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4662437号“英雄劲YINGXIONGJ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雄劲YINGXIONGJIN 446624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44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