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南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雪敏
委托代理人:智谷云商标代理(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对第68073036号“pnrp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3523269号“porpo”商标(以下称引证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人对部分侵犯申请人商标及商品的企业进行了诉讼,经查,侵犯申请人的商标中亦包含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319197号“porpo”商标,并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侵犯。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商标注册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2、《确认知识产权情况通知书》、《处理结果通知书书》及民事判决书等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分明显,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衡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上述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畴。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衡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衡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等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