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02505号“云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箭 19502505

阅读:109450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唯缔依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3日对第19502505号“云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唯缔依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3日对第19502505号“云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广东省,地址临近,被申请人对此不可能不知晓,仍注册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监事还恶意攀附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4、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要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文件、被予以保护相关决定书;

  2、申请人相关企业档案;

  3、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认证证书;

  4、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申请人销售情况、行业排名情况;

  7、申请人宣传证据、赞助合作项目报道;

  8、申请人经销商门店图片;

  9、2004-2022年审计报告;

  10、法院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相关案例;

  11、申请人维权证据;

  12、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公示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08年,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案件管理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9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6919605号“普奥勒”商标、第81222241号“JJMOWU”商标、第18626005号“PUAOLE”商标、第23800160号“摩屋”商标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亦应得到相应的保护。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早在2008年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本案中能够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云箭”与申请人的“ARROW”商标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切。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地处广东省佛山市,其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 “普奥勒”、 “JJMOWU”、“摩屋”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亦难谓巧合。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其他条款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19502505号“云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箭 195025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3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