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千岛雅活 75396583

阅读:145340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漳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漳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96583号“千岛雅活”商…

  异议人一: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漳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漳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96583号“千岛雅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岛雅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水(饮料)”等。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905号、第25161830号“千岛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纯净水;汽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67584号、第65960739号“雅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雅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6583号“千岛雅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千岛雅活 753965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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