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千岛纯境QIANDAOCHUNJING及图 74214922

阅读:91555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伟钊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伟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214922号“千岛纯境QIANDAOCHUNJ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伟钊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伟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214922号“千岛纯境QIANDAOCHUNJ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岛纯境QIANDAOCHUNJ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905号、第25161830号“千岛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纯净水;汽水;果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4922号“千岛纯境QIANDAOCHUNJ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千岛纯境QIANDAOCHUNJING及图 742149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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