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药行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55511号“药皇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514391号“药皇殿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