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同慧(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慧智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39876号“果珍有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24398号“果珍有你”商标、第19765371号“果珍有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