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天府好粮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天府好粮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455662号“天福金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福金调”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腌制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2357号“天福茶食及图”、第987429号“天福TIAN FU”、第8598982号“天福茶食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干银耳;食用果冻;干食用菌”、第30类“糖果;饼干;月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27480号、第11652407号、第20582815号、第22107253号“天福茶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罐头;水产罐头;烤紫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天福”,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的“天福TIAN F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5662号“天福金调”商标在“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