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13238号“零零车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3407号、第20626191号、第20626206号、第11425184号、第67734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的冲突服务项目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至四撤三受理通知书、撤三决定、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权利人主体信息及官网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撤销三年未使用案件已审结,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服装出租”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至于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