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同庆号普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45813号《关于第73363221号“同慶號 茶礼敬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28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二审查明的事实,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系西双版纳同庆号普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曾用名称,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西双版纳同庆号普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且两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鉴于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实质上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