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09220号“JUS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68412号“巨牌”商标、第77945511号“巨”商标、第79675634号“巨”商标、第81634074号“巨”商标、第76095074号“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以上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