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由新鲜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3987号“the original Happy N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所有指定商品上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6690号“汉贝食品 汉贝 HAPPY FOOD HAPPY及图”商标、第12626513号“HAPPYMUNCHIES”商标、第12665451号“活力安 HAPPY”商标、第51171579号“HAPPY 冻哈哈”商标、第77012038号“乐堡 HAPPY BURGER”商标、第79832257号“欢乐鸡 HAPPY CHICKEN”商标、第72743454号“HAPPY FARM 开心村及图”商标、第51729329号“BEN'S ORIGINAL”商标、第79278807号“OLE ORIGINAL及图”商标、第79872967号“OLE' ORIGINAL及图”商标、第33208343号“7D THE ORIGINAL”商标、第19704255号“NOVO ORIGINAL及图”商标、第29308139号“GREAT TINA ORIGINAL及图”商标、第3314342号“PRINGLES ORIGINAL及图”商标、第35899793号“DU HSIAO YUEH ORIGINALS及图”商标、第9088242号“PATAK'S ORIGINAL AN AUTHENTIC INDIAN RECI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构成要素、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七、十四、十五的商品待删,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二、十六在冲突商品上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处于撤三(复审)案件中,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各引证商标之间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撤三、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加工过的鹰嘴豆;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种子;以坚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现在“鱼(非活)”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九、十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十二现在“咸蛋;食用油”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水果蜜饯;脱水椰子;葡萄干;水果片;干蔬菜;冻干蔬菜;糖渍水果;熟蔬菜;脱水菜”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五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干食用菌”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六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十六现在“腌水果”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夏威夷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十一指定/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不再暂缓审理,我局将视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包含英文“Nut”可译为“坚果”,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烘制过的坚果;盐焗坚果;已调味的坚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