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威维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72251号“NIET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937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在“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控制板(电);变压器(电);整流器;逆变器(电);起动器;传感器;电容器;电阻器;变阻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