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汇天航空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04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64133号“DELA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指向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领域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注册信息截图;相关在先决定书、判决书截图;其他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网页截图;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