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想想我再告诉你(深圳)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45981992号“叶婆婆的茶叶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320035号“嘉州叶婆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嘉州”的相关介绍;2、相关商标案件裁决文书;3、“叶婆婆”的品牌介绍、宣传报道、所获荣誉、网络宣传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茶叶蛋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