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面对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面对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11222号“关九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关九九”指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可提供网络订餐的餐馆;酒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0684号“三九”、第6177792号“三九大酒店”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第1790551号“999”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且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1222号“关九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