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文政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文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60768号“鲜七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七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58610号“七鲜”、第49000712号“七鲜2”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谷(谷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0768号“鲜七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