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清纯
异议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清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16565号“法探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探探”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员招聘;会计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87846号“探探”、第54597467号“探探牵手”、第54625182号“探探直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法探探”与异议人商号“探探”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6565号“法探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