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安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塔索鞋服贸易商行
异议人巴安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塔索鞋服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04890号“BA&SH Z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SH ZIM”指定使用于第26类“鞋带;衣服饰边;发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51674号“BASH”、第13546985号“BA&SH”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夹克(服装);服装;上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4890号“BA&SH ZI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