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奇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82344号“跟拍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跟拍网”商标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对已注册商标的重新申请,应优先保障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跟拍网”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安排旅行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0日